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2023-12-08 14:41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吴媛媛

如今,方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成为不少人的代步首选。但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车吗?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期,西塞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致人损伤的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明(化名,14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沿湖路行驶时,与黄亮(化名)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亮腰椎及左踝关节等多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全部责任。其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等相关费用1.4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产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事故发生后,黄亮仅收到对方2000元赔偿款,协商赔偿未果故将小明及其父母刘军、黄丽(均为化名)、事故车辆车主刘强(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黄亮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小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因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黄亮的损失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刘强虽系车辆所有人,但由于该车非其管理和使用,且无证据证实其对黄亮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刘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最终判决刘军、黄丽赔偿黄亮损失共计11余万元。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且未经过专业的驾驶技能培训,其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路行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选择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为了未成年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把好安全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