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短视频诽谤“前女友”,被判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2023-11-16 09:32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石梦

“这是王xx,家住xxx,骗钱骗感情,现在要分手......”一则视频风波起。那么,随意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短视频,传播所谓的“事实真相”,暴露他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呢?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柯某公开道歉五日,并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柯某是位5G网络冲浪者,拥有个人社交平台账号,经常分享日常工作、生活。柯某在深圳以打零工为业,与同乡王某结识,并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交往数月后,王某发现柯某并非自述的“单身”,而是早已在老家结婚,于是果断提出分手。

柯某不甘心在王某身上所花费的时间与金钱,多次要求复合未果,于是在多个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视频、言论,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其名誉。为让王某迫于舆论妥协,柯某不惜购买热搜服务,扩大视频曝光率。随着视频和话题的持续发酵,引发众多粉丝围观和评论。

“这条视频里的人不是你吗?”王某的同事刷抖音时截图发给王某。

“什么?”王某震惊。

“请把抖音视频删掉,你这样已经严重影响我的生活了。”王某致电柯某,要求柯某将发布的关于自己的抖音视频删掉。

“视频内容都是事实,而且是我自己的账号,我想发就发。”

“擅自发布视频,诽谤、污蔑我,侵犯了我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由于该短视频的言论猛涨,各种评论与指点纷纷出现。王某不堪其扰,工作生活遭受巨大影响,遂将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柯某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得知王某起诉后,柯某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存在不当,为防带来更大的舆论后果便将短视频自行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被告柯某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所谓的“自由言论”,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之上。柯某通过购买热搜方式将原告王某视频发布抖音视频上,并带有侮辱性言论,导致王某社会评价降低,且该损害事实现已无法挽回,王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王某所受负面影响程度,判令柯某通过抖音向王某发表道歉声明保留五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官提醒:

从“耳口”相传到“秒速”转发热议,发酵式的互联网传播速度令人惊叹,也令人生畏。“博眼球”“蹭流量”“网络审判”等词汇更是一跃而生。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载体,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信息发布、传播和自由评论平台,一张照片、一则视频都可能引发热评,信息裂变或将演变成“网络暴力”。

然,网络终不是法外之地,自由绝不是为所欲为,网民可以在网络媒体上自由发表自己的想法与观点,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通过“网络审判”达到目的而发布超越法律范围的不实言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咽下自酿的苦酒。

小编梳理了一下,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都有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