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秀”≠“卖家秀”?法院:构成欺诈!

2024-03-06 17:14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石梦

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了快递,一拆却成“买家秀”,当“买家秀”与“卖家秀”大相径庭时,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因网购引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胡某与被告某公司解除合同,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损失500元,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8月,胡某通过某平台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一台14寸强力大功率工业落地扇。胡某签收快递后,发现电风扇的网罩面是塑料材质,并非商品详情页面所展示的金属材质,以与宣传图不符为由向某公司发起退货退款申请。某公司拒绝了胡某申请,拒绝说明为“麻烦申请七天无理由”,拒绝原因为“已和买家协商一致”。双方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通过某平台在被告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电风扇,胡某依约支付货款,某公司提供商品,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涉电风扇所展示的商品图片显示网罩为金属材质,未在任何页面提示14英寸电风扇网罩为非金属材质或不同规格材质不同,仅在详情页店铺承诺板块下小字载明“展示产品20英寸款”。该宣传行为足以使胡某错误认为14英寸电风扇网罩系金属材质,故而购买。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胡某要求赔偿5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某公司需返还胡某支付的货款,胡某应返还某公司案涉商品14英寸电风扇,如不退还货物,则应折抵相应货款。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既要考察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在遭受欺诈后,消费者如提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且具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惩罚性手段,督促“买家秀”与“卖家秀”一致,维护市场诚信。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