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判决落地,让正义生根

我的“审执协同”实践之路

2026-01-26 08:43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邓晶    浏览: 68


从审判岗位到执行岗位,又从执行岗位再回审判岗位。这“回旋”的职业轨迹,恰如王国维《人间词话》所言“入乎其内,出乎其外”,让我对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内在联系有了更系统的认知与思考。我不再仅仅追逐依法裁判,更会从执行视角,思考审判工作应输出何种司法产品。幸运的是,这个理念是民一团队今年来一直在贯彻执行的。



以追求极致的精神对待调解工作


一起建工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不断,上诉方的委托人对调解工作也显得缺乏诚意。经过合议庭反复讨论,案情逐步厘清。

在合议庭对案件裁判形成一致意见后,我还是学习大家的习惯,再沟通一次。这次,我联系了上诉方企业的负责人张总,向其梳理了案件审理脉络及后续可能走向。张总终于放下戒备:“能否给我们9个月的时间?我知道上诉改判的希望不大。除了发票问题想请你们协调外,建筑企业现在真的很困难,年底另一个项目回款后,能覆盖七成债务……”

若该案进入强制执行,企业可能面临信贷收紧、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我反复测算工程款履行的临界值,提出了分期付款方案。然而,即便设置了违约条款,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履约能力仍存疑虑。

察觉到此点,我借鉴以往执行和解工作的经验,建议上诉人分批提供担保,第二笔款项以公司名下房产抵押,尾款由该公司负责人自己连带清偿。这种“分期还款+混合担保”的方案最终得到双方认可。截止目前,前两期约定款项均如期支付完毕。



以“便利执行”为要求对待调、判内容


执行工作中,常见的难点之一,便是办理一些裁判或调解内容不够明确、违约条款设置不尽合理,导致难以实际执行的案件。

一起建工案件协调中,双方就60万元工程款的付款达成了分三期每期支付20万元的意见,并附加“任何一期违约,即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条款。没想到这份调解协议却被庭长“搁置”。

讨论时,庭长建议与当事人沟通,将违约条款调整为每期违约金5万元,或以未还款数额计付违约利息。起初我们不解,直到庭长让我们思考:“如果义务人前两期都如约履行,第三期仅支付一半,还按15万元计罚是否合理?”我们几名法官助理顿时醒悟——所谓“全额违约金”条款,可能在履行中引发新的争议。此后,对待类似约定,我们多了一份谨慎。

在办理家事案件中,我们发现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常被裁判为“按月支付”。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虽可就已到期部分申请执行,但后续款项往往只能逐月申请,或被动等待一段时间后再累计主张。

为此,民一团队在家事条线指导会上倡导,要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根据子女年龄、父母关系、生活距离等具体情况,因案制宜确定抚养费给付周期,而非固守逐月给付模式。例如:对学龄期子女,可按学期或学年支付,并尽量将付款时间明确在开学半个月前;对异地居住且具备履行能力的,可考虑按年支付;对离成年不足两年的子女,原则上考虑一次性支付。这样既有助于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也能更稳定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权益。



以全程解纷为标准做好“附属义务”


胡太禄副院长常常跟我们强调“实质解纷”的重要性,“实质解纷”是新时代司法为民的深刻实践,其核心在于: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通过主动作为、精准识别诉求,并一揽子解决问题,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具化为让公平正义从“纸上权益”变为“现实利益”。   

“高总,约定的付款时间还有一周,请您尽量提前安排,避免触发违约条款。”“陈总,请稍等,我们马上联系对方确认第二笔付款。这件事我们会全程跟进。”……打开民一团队的“微法庭”平台,这种调解后跟踪督促履行已成习惯。

截至2025年12月,民一团队以调解方式结案197件,其中通过跟踪督促,已有106件履行完毕。这些数字背后,承载着当事人的信任与整个团队的付出。看似“多余”的督促环节,实则是打破“审执壁垒”、践行全流程解纷的有益尝试。张军院长在最近执行条线专项工作会议上要求审判部门要做好督促履行工作,我深感团队的探索与时代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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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晶

民事审判第一团队

三级法官助理




鲁迅先生曾说:“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我庆幸自己既曾在综合部门思考谋划、拓宽认知的边界,又能在审判执行一线感受司法的脉搏、触摸法治的温度。前路漫漫,亦是灿灿。我将继续秉持“实质解纷”理念,以思考为墨,以实践为笔,书写属于自己的法治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