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超十年被解雇,法院判了: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赔偿!

2023-10-20 09:23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张雪莉

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的胡某未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雇,怎么办?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2009年3月,原告胡某经人介绍到某水泥公司工作。水泥公司与胡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水泥公司向胡某发出《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胡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仲裁裁决驳回胡某的请求后,胡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水泥公司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于2009年3月到被告某水泥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故可以视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某水泥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胡某支付赔偿金。扣除相关款项后,胡某获赔6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符合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有利于劳动者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职工“护身符”,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用人单位也不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企业“终身包袱”,此类合同能够有效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幸福生活离不开经济发展,劳动争议关系劳动者的幸福小家,关系企业的发展前景。大冶法院将与劳动者和企业一起,正确对待劳动关系,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共同缔造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努力让劳动者就业安心,企业发展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