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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时限”,
逾期维权难支持;
公章管理需规范,
岂能“甩锅”逃责任?
近日,
湖北某建材公司因不服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却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且公章管理存在漏洞,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这起案件为企业依法维权、
规范内部管理敲响了警钟。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环保处罚引发纠纷,企业维权遇“双重障碍”
2022年3月至4月,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检查发现,湖北某建材公司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随后,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先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材公司不仅申请了听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还在2022年6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7月缴纳了全部罚款。
看似已履行处罚义务的建材公司,却在2025年突然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案涉违法行为系某安公司“盗刻其公章”所致,自己对处罚事实不知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索赔。
但法院审理发现,早在2022年9月5日,建材公司就曾向某安公司发函,明确提及“因某安公司行为导致自身被环保部门处罚”,还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收取“征信修复费”。这一系列行为,直接证明建材公司最晚于2022年9月5日已知晓行政处罚的核心内容。
法院裁判:
超期起诉失权,公章抗辩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集中在起诉期限与公章效力两大问题上:
起诉期限已过,程序权利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建材公司最晚于2022年9月5日已知晓处罚决定,却迟至2025年才起诉,远超一年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公章管理瑕疵,不能否定行政程序:建材公司主张“公章被盗刻”,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其提交的听证申请书加盖了公章并参与了听证,后续还主动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公章具有合理信赖,除非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明知公章虚假却未尽审查义务,否则不能以事后主张的“公章瑕疵”推翻已完成的行政程序。
此外,针对建材公司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赔偿诉讼亦应一并驳回。最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建材公司的起诉。
法官寄语:
企业维权、管理需牢记两大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