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起诉、公章管理失序!这家公司的维权之路为何“行不通”?

2025-09-09 16:53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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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时限”,

逾期维权难支持;

公章管理需规范,

岂能“甩锅”逃责任?


近日,

湖北某建材公司因不服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却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且公章管理存在漏洞,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这起案件为企业依法维权、

规范内部管理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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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环保处罚引发纠纷,企业维权遇“双重障碍”

2022年3月至4月,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检查发现,湖北某建材公司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随后,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先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材公司不仅申请了听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还在2022年6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7月缴纳了全部罚款。

看似已履行处罚义务的建材公司,却在2025年突然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案涉违法行为系某安公司“盗刻其公章”所致,自己对处罚事实不知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索赔。

但法院审理发现,早在2022年9月5日,建材公司就曾向某安公司发函,明确提及“因某安公司行为导致自身被环保部门处罚”,还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收取“征信修复费”。这一系列行为,直接证明建材公司最晚于2022年9月5日已知晓行政处罚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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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超期起诉失权,公章抗辩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集中在起诉期限与公章效力两大问题上:

起诉期限已过,程序权利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建材公司最晚于2022年9月5日已知晓处罚决定,却迟至2025年才起诉,远超一年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公章管理瑕疵,不能否定行政程序:建材公司主张“公章被盗刻”,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其提交的听证申请书加盖了公章并参与了听证,后续还主动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公章具有合理信赖,除非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明知公章虚假却未尽审查义务,否则不能以事后主张的“公章瑕疵”推翻已完成的行政程序。

此外,针对建材公司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赔偿诉讼亦应一并驳回。最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建材公司的起诉。


法官寄语

企业维权、管理需牢记两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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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及时行使诉权,莫失维权“窗口期”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法定起诉条件,目的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行政行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旦超过法定期限且无合法事由,当事人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即便实体权益可能受损,也难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


02


规范公章管理,杜绝“甩锅”避责

公章是企业对外从事民事、行政活动的重要凭证,代表企业意志。企业应建立健全公章使用、保管制度,严格把控公章使用流程。若因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纠纷,企业不能简单以“公章被盗刻”为由逃避责任,行政机关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公章的合理信赖,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裁判,既体现了法律对行政程序效率与秩序的维护,也为企业规范内部管理、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希望各类市场主体引以为戒,既要增强法治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强化内部管理,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