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 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06-02 17:39
来源: 铁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耿盼盼    浏览: 350

2022年11月15日,黄石市铁山区法院受理了某设备公司与某农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设备公司起诉要求某农科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22年12月某农科公司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设备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向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违约损失。因上述两件案件均系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经两地法院审查,案件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故农科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被移送至我院管辖。

农科公司与设备公司一致认可经双方协商签订了案涉设备报价单,该设备报价单合同尾部需方、供方处最终签章主体是农科公司与设备公司,故该合同相对方应为农科公司和设备公司。被告乙公司向农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记载,案涉环控产品均由乙公司生产,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公司承诺为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基于该承诺函认定乙公司是案涉合同的订立主体。农科公司主张设备公司交付的电机非合同约定的品牌及规格,从农科公司提交的照片上可以非常直观看到,即使农科公司提交的照片确属案涉设备所供电机,其亦应属于短时间内可以发现的外观验收的内容。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向设备公司提出过异议。农科公司提出设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乙牌电机、智能环控仪及报警设备的义务已明显超出检验期限的合理期待,所以农科公司主张设备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我院最终判决农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设备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驳回农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农科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就农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一一向其解释,并对产品验收的注意事项及本案中暴露出农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建议。通过判后答疑,化解心结,农科公司撤回上诉并主动全额支付了货款及诉讼费,设备公司亦对此予以认可,该两案终于案结事了。

推动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只是一判了之,没有真正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容易引发二次上诉,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对抗。本案将释法答疑延伸到判后,通过诚心、热心、耐心的判后答疑,实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铁山法院面对涉企纠纷,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针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疑问,由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最大限度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解决纠纷的时间、物质及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