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下陆法院一锤定音:该判就判!

2025-07-21 09:05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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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火点燃汽油,

精神病人犯罪就能免责?

法院:照判不误!


在大众的认知里

似乎只要被贴上“精神病人”的标签

犯罪后就能逃脱法律制裁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近日,

下陆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

给出了明确答案:

精神疾病≠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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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回顾:

为寻刺激,他竟点燃摩托车汽油!

2024年2月,被告人占某从其家中下楼时,看到门前停放的一辆摩托车下有一滩汽油。为寻求刺激,他用打火机点燃纸巾后扔到汽油上,因火未烧起来便把点燃的纸巾拖拽过来拿打火机再次点火,直到火势蔓延才离开。最终,摩托车被烧毁,所幸小区群众及时发现并报警,才未酿成更大惨剧。

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仍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那么问题来了——精神病人犯罪,真的可以完全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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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精神疾病≠免罪,该坐牢还得坐牢!


审理此案期间,下陆法院对占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水平进行了全面严谨地审查,多次前往占某所在医院与其主治医生及护士进行沟通确认其精神状况和身体状态,确保占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状态适合参与开庭审理。并联系占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庭审过程,保证占某的诉讼权利。

最终,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医院建议及占某自身情况,下陆法院判决:被告人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其因两点:   

✅ 占某虽患精神疾病,但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微信图片_20250718144728.jpg(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解读:

精神病人犯罪,到底要不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

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

占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刑罚。




社会警示:法律不会纵容任何借口!



法律是公正和人道的平衡。

对于尚有部分辨识能力的

精神病人追究刑事责任,

则是维护社会安全的底线。

如果任由 “精神病免责” 的误解蔓延,

不仅会纵容潜在的犯罪行为,

更是对无辜受害者的极大伤害。


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社会的理解、

关爱与医疗援助,

但这绝不应该成为他们践踏他人安全、

触犯法律底线的借口。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敬畏法律,

法律的天平不会因为任何借口而失衡。

下陆法院的这一判决,

不仅给了受害者一个公正的交代,

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精神疾病绝不是 “免罪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