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刑与缓刑:在严与宽之间守护公平正义

2025-10-27 14:22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 322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件,两种天壤之别的判决,如同刑事审判天平的两端,一端是法治刚性的力量,一端是司法柔性的智慧,却都彰显了刑事审判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


利剑斩毒瘤

以实刑判决宣示“零容忍”

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陈从江处购得6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凌晨,陈某收到购毒者微信转账的毒资后,在约定地点交付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00元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陈某被民警抓获,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中搜出85颗红色药丸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600颗,50余克,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我作为法官助理刚接触此类毒品犯罪案件,了解到50克是一道分水岭,便向主审法官提出疑问,“陈某辩称其购买的毒品中有一半是帮他人代购,另一半是自留吸食,不能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为600颗。

如何确定陈某的贩毒数量?

主审法官耐心解释,“被告人提出代购与自吸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也经常被当成减轻罪责的救命稻草。我们一定要围绕证据审慎判断,在案并无证据证明陈某找江某所购买的毒品系为他人无偿代购或并非用于贩卖,你再看看《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

我在法官指导下找到相关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量刑时酌情考量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所以陈某所购买的6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证据亦确实、充分,合议庭最终选择判处陈某十五年实刑。结案后我静下思索,即使是一小片毒品,也会成为吞噬理智、摧毁家庭的社会毒瘤。如果50余克毒品流入社会,又会有多少潜在的受害者?十五年实刑绝不是简单的裁量,而是法院传递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明确信号,以及对守护社会安宁的坚定决心。


人情融法理

以缓刑判决展现“柔处理”


尹某某从网上购物平台自行购入配件,组装成气枪,并用购买的钢球和自制的铅弹作为子弹进行打猎。公安民警怀疑藏有枪支,尹某某带领民警到家中,将其组装的气枪和配件上缴。后经鉴定该气枪能够认定为枪支。一审法院以尹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讨论时,我翻着法条,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枪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尹某某自制枪支,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其实刑也没错。

主审法官将村民的手写证明递给我,“尹某某平时在家务农、照看年迈父母,也在附近工地做零工补贴家用。”“我们村子附近山很多,尹某某屋后是村后山,偶尔有野猪类的动物窜到农田里毁坏农作物。”“尹某某家主要靠他一个人维持生活。他文化程度有限,法律意识不全,希望法官念其是初犯且无伤人等严重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尹某某父亲患肺癌动过手术至今还在化疗,尹某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生活所迫,他自制气枪,偶尔打点野鸡、野兔给老人补充营养。”看着村民的一条条手书陈情,我不由得思考起本案案发的原因。

“这个案件需要我们跳出机械司法的思维。尹某某制造气枪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该深入调查案件背后的特殊情况。”法官提出前往尹某某住的地方现场调查,走访周围群众

推开尹某某家中后门,长满植被的山坡直接映入眼帘,随行的村委会委员一边带领我们查看尹某某的住所、务农环境,一边向我们介绍村里的情况,“因为本村周围山林多,植被茂盛,野鸡和兔子比较多,山村交界的地方偶尔有野猪冲下来啃食农作物,农作物发芽时也会被兔子大片啃食。”

经过实地走访,我们现场调查的情况与村民的手书证明内容相符,合议庭一致认为尹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侵害而制造气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最终二审改判尹某某适用缓刑。

案结后我进行了复盘思考如果仅满足于简单的就案办案,我们无异于是法律工厂的“机器”,甚至是缺乏灵魂的法条“搬运工”。案件证据至关重要,但案件背后的社情民意也很关键。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挽救。对于尹某某这样因特殊情况引发的犯罪,我们更应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认定有罪的同时,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砥砺前行

在严与宽之间守护公平正义

刑事司法不是简单的定罪量刑,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的融会贯通。实刑与缓刑,看似两极,实则都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刑事审判必须坚守“严”的底线。对于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以彰显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安宁。同时,刑事审判也需要传递“宽”的温度。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不仅能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的善意,更能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

图片

安珮

刑事审判团队

五级法官助理




每一个案件都是鲜活的法律教材,每一名当事人都是司法公正的感受者。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砥砺前行,在“严”与“宽”之间找到精准的平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