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百万借款申请维权?

法院裁定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2019-01-30 08:21
来源: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作者: 赵丽君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债务人未如约偿还借款时,作为债权人,利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本是无可厚非。但所谓“债权人”,究竟是否为实际出借方,也须依法认定。近日,在一批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便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

2018年10月18日,因外借资金一直未能收回,自称出借人的陈某,认为胡某、黄某、程某等多名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的侵权,遂诉诸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申请维权。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底,其与上述被告等逐一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然而每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之时,被告均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陈某年纪尚轻,提供借款时仅满24周岁,而其提起的二十三起案件诉讼总标的额却高达1960665元,与该年龄段应拥有的正常财力水平完全不符。针对承办法官的这一疑问,陈某解释称,其家族已从事多年养殖业,家底殷实。但据陈某谈及的养殖规模与创收情况,要想一次支出上述高额借款,基本没有可能。且被告也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向武汉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借款,与陈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意识到案件确有蹊跷,承办法官立即要求陈某提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证实资金来源,陈某拒不提供。于是,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专程前往武汉市招商银行,对陈某的银行流水进行了调查取证。其结果显示,在该二十余起诉讼案件中,原告陈某汇入借款人账户的资金,大部分系同一天先由案外人孙某转入原告陈某的账户,再由原告陈某转入被告即借款人的账户。如有还款行为,也均由第三方上海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代扣系统自动从被告银行账户中扣款,而非被告自行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该还款方式明显有违日常经验。此外,在被告提交的还款提示函中,其记载的多项内容也足以证明原告陈某并非实际出借人,不能享有本案所涉借款项下的债权。

结合种种证据及查明事实,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主张其与胡某、黄某等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其本人作为出借人起诉二十余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现象极为普遍。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我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以防止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和部分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等严重威胁金融安全的行为。本文案例的最终裁定结果,也为借贷双方敲响警钟,法律仅对在监管之下正当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保护。如走法律途径,务必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双方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等,以免被视作虚假诉讼,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