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上诉

2007-09-04 12:24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做上诉权。依照法律法规,当事人行使上诉全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全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行为行使上诉权。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决。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
   4、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同时,上诉必须交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农行交费处交纳。如果交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如果当事人未申请缓、减、免交而逾期未交纳,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批准,法院通知后仍不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去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一审法院在送达完毕后的5日内,连同全部卷宗、证据及交费票据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通过的,当时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