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触碰“污染环境”红线被判刑

2015-11-30 10:47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胡晓斌 朱文琦

今年2月,原黄石某铝业公司员工曹某,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污泥排到城市下水道管网中,造成环境污染。近日,大冶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曹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曹某在公司负责处理废水,趁春节长假之机,在未经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用抽水泵将废水收集池里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和污泥直接抽排到城市下水道管网中,被大冶市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当场查获。经勘查检测,曹某排放废水100.9立方米,污泥55.9立方米,含有毒物质酸性废水、碱性废水、重金属镍和重金属铬,其中每升废水含重金属镍严重超标,是国家标准限值的17.5倍。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结合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熊振呼吁:共创美好家园,人人有责。近年来,公民个人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保法律意识不强。保护环境不仅要求职能部门严格环境执法,更需要企业和每一个普通公民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