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后未及时验货,有什么后果?

2025-04-27 08:40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董克标 费晓蒙    浏览: 92

买买买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遍的行为。但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买方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检查,等用时发现质量有问题,就找卖家退货退款,并要求赔偿损失。这种做法,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交易起风波,钢材质量引纠纷

2024年3月,南京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以备货需要向黄石某模具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公司)购买一批模具钢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

南京公司收货后,于2024年6月向黄石公司反映一支圆钢存在材质偏软问题,经双方两次进行光谱检测,发现确属质量不达标。8月双方协商后对此支存在质量问题的圆钢进行退换货处理。11月,南京公司再次主张另有两只圆钢存在相同问题,因黄石公司未予回复,南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院来“断案”,超期未检不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该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钢材检验期限,南京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黄石公司。而南京公司收到钢材后未及时进行质量检验,6月发现单只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对库存钢材进行检验。8月双方协商时,南京公司仍未提出全面检验要求。经查,光谱检验仅需仪器照射即可当场获知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无书面约定,买受人仍应遵循“及时检验、及时通知”的法定原则。南京公司收货后长达五个月未实施必要检测,且具备即时检验条件却消极不作为,已超出合理期限。涉案钢材作为种类物,发现单支质量问题时应触发整体检验义务。企业以“备货使用”为由主张延时检验,不符合商事交易效率原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敲黑板”,检验期限很重要

货物检验期就是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等进行检验的期间,可在书面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此期间,若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若超出该期间未提出,即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亦失去相应的抗辩权利。

检验期关乎付款、违约等重要权利。《民法典》规定,约定了检验期,买受人怠于检验及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约定的检验期过短,买受人在检验期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视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未约定检验期,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数量及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或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保质期的,适用保质期的规定。

因此,检验期在买卖合同中十分重要。买方在检验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一旦过了检验期,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付货款。交易中建议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及质量异议方式,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