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包含了哪些内容?生活中的哪些行为可能侵犯肖像权?自己的肖像权遭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呢?请看本期案例。
裁判要旨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在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息为内容,享有的制作、适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中国内地知名男演员。被告柳某为了宣传推广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多篇文章,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张某的照片。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柳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柳某在其发布的文章配图中均使用了原告张某的肖像,该肖像能够被一般社会公众清晰识别,并与原告张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柳某此举旨在利用原告张某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目的,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被告柳某未经原告张某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综合案涉文章阅读量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柳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5000元,柳某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刊登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随着AI技术的兴起及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更加普遍。那么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侵犯肖像权呢?比较典型的就是“斗图”。几乎每个人都在用表情包表达自己的情绪,这也成为了许多UP主、短视频制作者的制作素材。但是,不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风险很大,大家比较熟悉的“葛优躺”表情包案例既是如此,某公司使用“葛优躺”表情包用于商业宣传,最终被判侵权。另外就是“AI换脸”。“AI换脸”属于深度合成技术,随意使用可能存在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的风险。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时,一般应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若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我们如何维权呢?一是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二是立即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等第三方投诉,要求其采取下架、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三是保留好证据,诉讼维权。对于即时通讯信息,要及时保存信息,防止误删;或者使用第三方区块链工具进行网页的取证;亦或请公证处对网站、视频、即时通讯信息等的内容进行公证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