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显温度,能动司法护营商

西塞山区某小吃店诉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诉执行复议案

2024-01-11 20:09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汪静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塞山区某小吃店经营的红糖馒头、发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食品添加剂糖精钠不符合国标要求。后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该店存在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小吃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没收蛋白糖1袋(1千克),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小吃店在缴纳1028元后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其限期缴纳剩余罚款4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元。因该小吃店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遂向西塞山区法院申请非诉执行。西塞山法院立案受理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小吃店不服该裁定,向黄石中院申请复议。二审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收益较低,承办法官积极与该店经营者释明后,该店经营者积极缴清剩余罚款4000 元,并出具诚信守法经营保证书。黄石中院向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就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建议,从而在黄石经济社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彰显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这份司法建议得到市场监管局的重视,主动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中的加处的罚款4000元。后该小吃店撤回复议申请结案,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是行政审判的应有之意。在审判实务中,会遇到复杂多样的现实难题和诉求问题,这就要求法官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秉持谨慎态度换位思考、能动司法。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把解决行政争议局限在“针对争议焦点一判了之”的层面,而是拓宽视野,着眼于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能动司法,积极作为,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方式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用法治思维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才能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