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谈妥了,我们都踏实了!”程某某如释重负地说,看着现场当事人们平静的脸,我脑海中浮现出最初他们互相指责的画面。从“水火不容”到“握手言和”,一个调解方案,实现“三方共赢,一案解诸怨”,它带来的踏实与满足感,是任何一份判决书都无法替代的。 三角纠纷,一份判决解不开的死结 事情始于5年前,程某某承接大冶某公司建筑工程,期间因石某某差欠其人工费3万元,双方协商约定:由石某某向大冶某公司供应水泥八角砖,用以抵偿欠款。2017年底,石某某按约供应了价值2.4万余元的砖块。但大冶某公司工程完工后,以砖块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三方多次协商未果。石某某为了拿回货款,自行清偿了欠程某某的3万元,随后将大冶某公司和程某某一并诉至法院。 一审中,大冶某公司和程某某都辩称砖块有质量问题,却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法判决程某某向石某某支付货款2.4万余元。程某某不服,向我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阶段接手案件后,我全面梳理案情。案件标的额虽不大,但涉及三方主体、两段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明显无法在一份判决中彻底解决。同时,大冶某公司坚持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缺席调查,程某某认为其仅为“中间人”而拒绝付款、拒绝调解,调解也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局面,我逐一与各方沟通,围绕“质量问题已过法定合理检验期限”“另案起诉面临责任风险”“判决后执行不确定性”等核心问题反复释法明理,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方案:程某某当庭支付2000元,剩余6000元分六期逐月支付1000元;大冶某公司当庭一次性付清7000元;同时,三方明确约定履约保障条款,若程某某未按期履约,石某某可按全部货款2.4万余元扣减各方已支付款项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不仅为个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消除了未来可能发生的连环诉讼,更让当事人满意而归,再无心结。 从“不愿调”到“我想调”,中间需要什么 回顾此案,从“不愿调”到“可以调”,最终变成“我想调”,我深刻体会到,办案不仅要厘清案件纠纷的法律关系,更要用专业和耐心,算清每一笔“隐性账”,帮当事人看清自己的权利、风险、以及每一种选择的后果。 把“法言法语”转化为“得失账本”,撬动调解僵局。 程某某一开始态度强硬,拒绝一切调解方案,反复强调自己只是“中间人”且未获利。面对这种抵触情绪,单纯的“劝和”难以奏效,关键在于让他看清不同选择背后的真实成本。我没有急于评判,而是帮他系统分析三条路径: 判决后另案起诉公司,将面临时间成本与举证风险; 协商部分付款后石某某撤诉他再起诉,虽可减少损失但仍有诉累; 一次性算清各方账款调解了结,从此不再衍生新的诉讼。 当三条路径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风险成本逐一摊开,程某某的态度出现了松动——因为“成本最低”的选择不言自明。 用专业能力“拆解风险”,让隐性成本浮出水面。 经初步协商需付款项与心理预期相去甚远,程某某一度打了退堂鼓,表示“还是让法院判吧”,但在通话中迟迟不愿挂断,反复询问另案起诉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这一细节透露出他内心的纠结。 我抓住这一信号,约其面谈,翻开民法典逐条解读: 时隔多年才对砖块质量提出异议,已超过法定合理检验期限,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但程某某在本案一、二审中均自认砖块存在质量问题,未来另案审理时,法院很可能参考该自认对双方进行责任划分,即便按三七开,其自身也将承担7300余元的损失。 这笔“隐性账”到底有多少,此前始终游离于当事人的认知之外。这次面谈成为整个案件的转折点——程某某最终主动来电表达了愿出8000元,但需分期的调解意愿。 主动弥合“缺席”的缝隙,把关键主体拉回谈判桌。 大冶某公司始终缺席庭审,若放任不管,判决后程某某必然另案起诉,纠纷链条只会越拉越长。我主动致电该公司负责人,围绕“公司在本案中不担责但另案仍需担责”的法律逻辑反复沟通—— 即便二审维持原判,程某某败诉后势必起诉公司追讨砖款,他们既然最终使用了砖块,那么款项终须支付,区别仅在于法院如何划分责任比例。 经过持续的释法明理,该公司从最初的“一分不出”,到“最多出3000元”,再到最终同意“出7000元当场付清”,态度发生根本转变。这一过程表明,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是应有之义。 设计“可执行的履约框架”,消解调解的后顾之忧。 当事人对调解的顾虑往往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让步后的“吃亏感”,二是分期履行缺乏保障。针对石某某对15000元总金额的不满,我耐心分析: 即便判决胜诉,程某某眼下确无履行能力,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存在回款周期长、结果不确定等现实困难; 而调解方案中,当天即可从公司获得7000元现金,程某某部分有每月固定回款,同时设定违约条款——任一期未付,可就全部货款2.4万余元扣除已收部分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一个“当场现金+分期还款+违约兜底”的方案框架,将不确定性降到了最低,成功打消了当事人“调解即落空”的顾虑。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乐莉 本案标的额虽小,却如一面棱镜,折射出诉讼背后复杂的人情与利益纠葛。调解绝非“和稀泥”式的妥协,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把每一笔账算清楚,把每一步路看明白,引导他们在情绪的迷雾中看清理性的航向。当一纸判决可能衍生出新的矛盾时,一份兼顾“法理情”的调解协议,便不再是简单的结案,而是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它让当事人拿到的不仅是法律文书,更是一条可预期的、低成本的出路。这,或许就是“实质解纷”的真正内涵——让公平正义不必等到执行回款的那一刻才姗姗来迟,而是在双方握手的那一刻,已然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