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
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宣传主题为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世界环境日,小西普法小课堂准时来了,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大家学法、懂法、用法,做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派,守护每一份美好。
案例一
王大爷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放生是积累功德的事情。其在家人过生日、生病或者如新年等重大的日子里,经常将面临死亡的动物救赎、放归,以此来积累功德。其曾购买鳄雀鳝准备用于放生,后在放生途中被热心群众劝阻,最后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这起放生鳄雀鳝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小西说法:在传统文化中,放生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好事,但是随意放生的动物如环境不适应等于杀生,就算动物能适应环境,也可能会破坏本地的生态平衡,导致本地物种退化甚至灭绝。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西特别提醒大家,各种“放生”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并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如果对任何生物不分青红皂白的“一放了之”,就算是出于一片好心也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小李明知某河处于禁渔期,仍携带蓄电池组、逆变器、塑料小船等工具至该河下方水域,在链接蓄电池和逆变器后,通过逆变器产生强大电压、电流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后警方将正在进行电捕鱼的小李抓获,当场查扣前述捕鱼工具及小李捕获的鲫鱼、鲤鱼共计37公斤。
小西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小李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方法更有可能会威胁到涉水人员的人身安全。
小西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捕鱼,关注法律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不管是“偷腥”还是贪财,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三
小张使用铁夹猎捕“山鸡”一只,并带回家中宰杀后食用。经鉴定,该“山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核算价值5000元每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小张单独或伙同王二使用猎套猎捕活体“山羊”四只,并进行宰杀、出售。小吴、小刘分别向小张购买并出售给小明、小红、小李等人。经鉴定,上述“山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核算价值50000元每只。后几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小西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例中的7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小西特别提醒大家,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还会对野生动物生存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加大对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法律权威。
在这个世界环境保护日,让我们共同呼吁行动起来,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无论是通过简单的个人行动还是参与社区和全球性的环保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为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