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

2007-09-04 12:26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书;
   (5)经不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自然人)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
   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一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