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的离婚承诺,岂能说反悔就反悔?

一起离婚协议履行纠纷背后的法律道理

2026-01-27 08:47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石美兰    浏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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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亦然。

当婚姻走到尽头,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这份协议意味着什么?

如果一方事后反悔,

另一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近期黄石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厘清了其中的法律界限。


案情回顾:

承诺的房、车、租金,离婚后为何不认账?

2019年6月,杨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外,还包含了一系列财产处理约定:黄先生承诺在离婚后三年内为杨女士购买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在购房前,需承担杨女士及女儿的租房租金;同时,半年内还需为杨女士购置一部价值20至30万元的汽车,并约定有违约条款。协议同时载明,离婚时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然而,离婚后,黄先生并未按约履行。多次沟通无果后,杨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审法院以相关约定属于“赠与”性质,黄先生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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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揽子协议有约束力,承诺必须兑现



二审期间,杨女士考虑到黄先生经济能力等因素,主动变更上诉请求为:请求改判支持黄先生向其支付房屋购置费用80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请。

为何二审法院会作出与一审不同的判决?关键在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性质的认定。



法官说法:

三大要点,解读协议背后的法律逻辑


➤ 1.这不是“赠与”,而是“对价补偿”的整体安排。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协议中黄先生为杨女士买房买车的承诺,到底算不算“赠与”?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不算!

民法典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它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财产,往往是对另一方在婚姻中付出(如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的补偿,或者是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安排具有“对价性”和“补偿性”,是双方基于结束婚姻关系的整体考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并非单方面无偿的“馈赠”。因此,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 2.白纸黑字,合法有效,就必须遵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自离婚登记之日起就已经生效。

本案中,杨女士与黄先生自愿签订协议,并据此解除了婚姻关系。对杨女士而言,她基于对协议的信赖,接受了离婚的结果。此时,如果允许黄先生随意反悔财产部分的承诺,对杨女士显失公平,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黄先生应当履行。

➤ 3.想撤销?必须拿出法定理由和证据!

法律并非完全不给予救济途径。如果一方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自己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承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然而,这需要主张撤销的一方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黄先生虽在法庭上声称自己当初是“受胁迫”签字,且现在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但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其要求不履行协议的抗辩理由,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启示:

 一诺千金,有法必依

这起案件给所有面临或正在处理离婚事宜的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对承诺者而言:离婚协议不是儿戏,是严肃的法律文件。签字之前务必深思熟虑,清晰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一旦签字生效,就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承诺。试图以“赠与”“胁迫”“情况变化”等为由事后反悔,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对接受方而言:在协商离婚协议时,应确保条款明确、具体、可执行。协议生效后,如对方拒不履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社会公众而言:该案鲜明地体现了司法维护契约精神、保护诚信一方的立场。它提醒我们,无论是婚姻关系还是其他民事活动,诚实信用都是基石。法律保护基于真实意愿协商一致形成的约定,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可预期的交易安全。

婚姻关系的结束,应当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清晰了断。一纸离婚协议,承载着过往情感的结算,也规划着彼此未来的生活边界。尊重协议,就是尊重法律,也是对自己和过往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