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二三思

2020-11-19 17:01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李长青

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助推器和重要法治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调整市场经济、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领域、家庭关系和个人人格四大领域,是社会的基本法、国之大典。作为司法审判一线人员,我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数十期民法典学习培训,从学习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民法典除了具备“千锤万凿”而出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层面的含义,更在于对裁判者思想认识的重要指引。

第一感觉,《民法典》用最精准却又最贴近生活的语言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八十五条加强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等。无疑,这些条款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体现了中华民族特色。对于民事审判而言,法官透过个案现象,探寻其中蕴含的情理本质,追寻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维护公序良俗、惩恶扬善,将司法的示范作用、引领作用、评价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精准的法律语言讲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社会风尚,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借审判之手传承弘扬,这是源于审判,而又高于审判的价值。

第二感觉,《民法典》用最有力的方式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以人为本的鲜明特色。人格权独立成篇,让民事主体人格权得到最周全的保护,详尽列举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其他人格利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利的空前重视和全面保护。以人为本更是集中体现在热点问题的立法上,如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人生之初,胎儿也有继承权。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不得放、转让者继承等等。

第三感觉,《民法典》用发展的眼光去践行绿色发展的理论,用满山青翠的自然之气树立环境保护的风向标。多个法条涉及到环境保护,如民法典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权编第三百二十六条宣誓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第五百五十八条增加了“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六百一十九条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包装方式的要求。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加上了生态破坏责任等等。民法典不愧为一步绿色法典。

社会发展进步,一劳永逸之事越来越少,需要解决的新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永恒主题不会变,民法典的导向作用永不会变。学习民法典,领会本质含义,融于司法实践,弘扬新风尚,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