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过年的,少喝点!

与他人共同饮酒致人死亡,共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2024-01-26 14:21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彭柏豪

中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酒文化,当今社会亲朋好友相聚之时,饮酒助兴是常有的事,但把酒言欢之余,因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也时有发生,此时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黄石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多人共同饮酒后,致使其中一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春节期间,马某在同家人聚餐饮酒后受龚某、姜某、石某等6位好友邀约,从外地赶至龚某家中,随后与龚某、姜某、石某等人共同饮酒。当晚马某出现醉酒状态,姜某等人遂将马某扶至龚某家客卧休息,后众人先开离开龚某家。当晚,龚某丈夫回到家中才发现马某趴在地面状态不佳,即电话告知姜某,姜某随后通知马某家人过来将马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离世后其家属向参与饮酒的众人主张赔偿,但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自行承担70%主要责任,龚某承担12%责任,姜某、石某等其他共饮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龚某、姜某、石某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龚某、姜某、石某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对马某负有救助、消除危险的附随义务,三人在不同程度未履行此项义务,均应对马某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龚某在马某醉酒后未及时告知其家属,将醉酒的马某留宿在其家中后未予以照看,且在发现马某身体状况异常后亦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故龚某对马某死亡结果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龚某承担高于其他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一般而言,法律不干涉正常社会交往行为,聚餐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活跃氛围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义务。但若过量饮酒致人损害,则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此时共同饮酒作为“先前行为”对饮酒者而言便具有一定危险性,基于该先行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共饮者便负有帮扶、照顾、通知、送医等附随义务,如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则共饮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比例划分需结合饮酒人自身过错及共饮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大小,综合进行认定。一方面,饮酒者应在自身酒量、健康状况允许范围内适度饮酒,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另一方面,共饮人在发现有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劝阻,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醉酒者有明显身体不适时还要及时送医治疗。

【法官提醒】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间聚餐时应文明饮酒、适度饮酒,不要以“不喝就是不给面子”等刺激性语言强迫性劝酒,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劝谏。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劝阻酒驾、安全护送交由家属照顾等注意义务,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治疗,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防止和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