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

2007-09-04 12:23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受到应诉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确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