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朋友借你名义向他人借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不一致时,
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当借款出现纠纷,
究竟该找谁还钱?
名义上的借款人需要
承担责任吗?
近日,
黄石中院审结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厘清了名义借款人和
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边界,
因出借人出借时明知
谁是实际借款人,
判令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图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谁是真正的借款人?
2011年,甲因承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乙要求其提供抵押房屋方可出借款项,丙同意将其名下房屋交由甲作抵押贷款使用。经房产管理部门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后,乙确认可出借金额为15万元。同年5月,三方共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丙向乙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5万元,月息2%,并作为借款人签字,甲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乙将15万元直接支付至甲。借款发生后的已付利息均由甲偿还,2019年4月丙(资金来源为甲)向乙转账15万元(后认定为本金),随后乙协助丙将抵押房屋解押。
2022年4月,乙起诉要求丙偿还剩余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甲承担连带责任。丙辩称,甲是实际借款人,其是为甲借款提供房产担保,现担保房屋已解押,担保行为已结束,借款与其无关。甲则主张其已经还清了借款本息,《借条》原件已销毁,乙手上的《借条》是假的,乙行为属于虚假诉讼。
争 议 焦 点:
借款本息已清真实性:甲质疑《借条》的真实性,要求鉴定《借条》上其签名和指纹(鉴定结果:签名笔迹鉴定为真,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借条》是丙签的,但钱是甲用的,利息和本金也是甲(通过丙账户)还的。谁是法律上的“借款人”?
责任承担:名义借款人丙是否需担责?担保人甲的责任如何?
法院审理:
拨开迷雾见真相
认定实际借款关系:审理查明,借款的真实起因是甲需要资金。乙在出借款项时就明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甲。丙提供房屋抵押并以自己名义签署借条,是应乙要求、协助甲借款行为。丙既未实际收到借款,也未实际使用借款,更未从中获益。
法律定性:隐名代理关系成立。丙的行为本质上是接受甲的委托(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且乙订立合同时就清楚知道丙是在代理甲(即知道背后的委托关系)。
法律适用:合同直接约束实际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法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因此,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的实际是委托人甲和第三人乙。
名义借款人及抵押人责任解除:既然借款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乙,丙作为名义借款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随着抵押房屋的解除抵押,丙作为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证据认定:《借条》真实有效。对于甲质疑的签名和指纹问题,经合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签名真实;指纹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但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签名鉴定的结论及证明文件系伪造。其主张未被采纳。
利息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持了乙主张的部分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及部分律师费5000元,但判决由实际借款人甲承担。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需谨慎,名义背后藏风险。本案通过再审,最终确认了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构成隐名代理且第三人知情)下的免责依据。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明确借款主体,厘清法律关系:出借人应直接与实际需求资金并承诺还款的主体建立借贷关系,签署借据。避免“借A名,给B用”的复杂操作,极易引发纠纷。
谨慎担任“名义借款人”:不要轻易应他人请求,在非自己真实借款意愿、非自己实际用款的情况下签署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即使最终可能像本案丙一样免于责任,但卷入诉讼本身已带来巨大风险和困扰。
规范担保行为:担保人务必清楚了解所担保债务的真实情况、借款用途及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在借条或担保函上签名捺印意味着法律责任的承担。
保留原始凭证,明确款项流向:出借、还款都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痕,并备注用途。口头约定、现金交付、款项接收人与借款人名义不一致等情况,都会大大增加事实认定的难度和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