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一村民操作吊机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6-01-28 17:09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胡晓斌 汤自勤

    近日,大冶市陈贵镇彭某违规操作吊机将村民柯某砸伤致死一案宣判,大冶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9月,被告人彭某在自家改造房二楼拆卸吊机时,因违反吊机安全拆卸操作规程,导致吊机失控坠落,将在工地打工的柯某头部砸伤,柯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要求彭某赔偿各项损失60万余元,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情绪失控,甚至把柯某尸体抬到彭某住处及陈贵镇政府门口,致使彭某家人一度不敢回家。审理中,大冶法院刑庭法官皮雨生高度重视矛盾化解,深入了解双方家庭和思想情况,认真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彭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4万元(已付20万元),切实化解了双方尖锐矛盾,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被告人彭某属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皮雨生呼吁:安全和法治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幸福,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法治理念,强化安全防范,坚持依法维权,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安全防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