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中院执结一起涉医院的监理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某管理公司与某医院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延期增加监理费发生争议,某管理公司向黄石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如下:某医院向某管理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期限增加的监理费人民币716,515元,仲裁费15,104元。仲裁裁决生效后,某医院未按照裁决书履行付款义务,某管理公司向黄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执行立案后,一方面考虑到被执行人是医院这种特殊主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保证群众诊疗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案件款是否执行到位关系到某管理公司现场人员工资能否顺利兑付。故承办人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未直接对某医院账户款项进行冻结、划拨,而是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至法院进行调解沟通,同时为树立法律权威,向某医院释明利害,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医院先行支付20万元监理费,剩余尾款两个月后支付,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以“强制执行+善意文明”为核心,分类施策解决执行难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达成执行和解,既让申请人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保障地方医疗单位的正常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