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山法院刑事(行政)团队成功化解了一件因交通巡逻警察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陈某驾驶载重货车行驶在途中被交警大队要求进行载重检测,因陈某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交警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故诉至铁山法院。
在了解涉案情况后,基于涉案金额较小,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方式深入了解原告诉求及主张,以案为例进行释法析理,向原告耐心讲解交警大队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超载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建议交警大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考虑谦抑性执法。
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明化解工作,原告随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其撤诉。至此,该起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取得良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今后,铁山院将持续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力度,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公权充满温情,使私权得到尊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因此,驾驶车辆运载货物或乘客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