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2026-01-26 08:41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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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湖北高院发布十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黄石法院审理的《某石油公司诉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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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公司加油站改建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遂口头告知停工。


4月5日,因发现某石油公司仍在施工,该局正式向某石油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石油公司暂时停产停工,限期至2024年6月5日前整改完毕。某石油公司于4月5日全面停工。


4月8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组织听证程序,某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48万元罚款。


某石油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公司于5月21日补办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并于5月28日获某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油公司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组织案涉改建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某区应急管理局有权综合石油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行政处罚。


某石油公司在收到书面停工指令后即全面停工,违法行为已终止,危害影响未再扩大,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某区应急管理局在管理目的已初步实现的情况下,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范围内作出罚款48万元的处罚决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过罚相当”的行政适当性原则。


故一审判决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万元,黄石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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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安全的必然要求,但处罚只是手段,纠正才是目的。


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匹配,避免“小过重罚”“一罚了之”。


本案中,黄石两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精准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纠正,确立了精确执法、精准监管的导向,助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