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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绝非儿戏!
在不了解法律风险的情况下
轻易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
担保人将面临巨额债务。
近日,
黄石中院审结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驳回了两名保证人的再审申请!
那么,
担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如何避免“签字一时爽,追偿两行泪”?
(图片由ai生成)
基 本 案 情
2012年8月1日,韩某与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日,潘某、李某、张某(已去世)作为连带保证人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小贷公司向韩某发放了贷款40万元。借款到期后,韩某仅部分还款,剩余本息未清偿。
该小贷公司起诉要求韩某还款,并要求潘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韩某向某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潘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潘某、李某以“张某房产担保优先”、“超过保证期间”、“未收到传票”等理由申请再审。
法 院 审 理
理由一:“张某房产担保优先”?
保证人:我们是在张某提供了房产担保的情况下才同意签字做保证人,小贷公司放弃该房产抵押就应当在房产价值范围内减轻我们的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保证人三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未约定潘某、李某“仅对房产担保不足部分担责”,故小贷公司有权要求潘某、李某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小贷公司是否要求案涉借款的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系债权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保证人无权干涉。
理由二:“超过保证期间”?
保证人:按约定保证期限为清偿期届满两年,现在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限,我们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等。本案原告某小贷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及之后每年均向潘某、李某发送了《债权确认催收通知书》,请求二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未超过担保期限及诉讼时效,潘某、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三:“未收到传票”?
保证人:我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审法院依法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潘某邮寄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件显示“三次电联拒收”。原审法院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与潘某再审申请提供的地址、电话一致,故潘某、李某经原审法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缺席审判并无不当。
法 官 提 示
担保绝不是简单的签个字,而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因此,担保需谨慎,签字前“三问”: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自身是否有能力代偿?是否明确担保方式和范围?本案中,两名保证人因缺乏法律意识,轻率担保,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公众:在“帮忙”与“风险”之间,务必权衡清楚,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陷入债务漩涡。同时,拒收传票≠可逃避责任,诉讼中故意回避送达,不仅无法推翻判决,还可能丧失诉讼权益。
法 条 链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