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转账140万元,妻子起诉追回,法院判了

2026-03-19 16:21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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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婚外情

赠予第三者财产,

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财产?

近日,

西塞山区法院在审理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

认定婚外赠与行为无效,

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


基本案情

赵某与周某是一对夫妻,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周某与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长达十余年,并于2022年生育一女。

2015年至2024年期间,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共计向徐某转款141万余元。徐某也以各种形式向周某转款37万余元。

2024年,妻子赵某发现周某婚外情之事,将婚外情女方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与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徐某返还赠与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徐某辩称,周某作为父亲,对女儿有抚养义务,赠与费用为抚养费,且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部分款项已消费,支付的款项不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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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徐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人关系,并育有一女,周某在未经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向徐某转款,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徐某抗辩周某赠与款项为抚养费,但周某应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且追索抚养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徐某可另案主张。其中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影响实际收到款项的事实,故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周某对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徐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均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持否定性评价。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无过错一方并无此抚养义务,亦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财产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不能直接扣减。

婚外共同生活期间部分款项已消费,不能改变夫妻一方处分此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能免除返还责任。婚外情赠与的财产,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该案中,周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与徐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损害了赵某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赵某有权请求徐某返回赠与财产。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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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