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婚外情
赠予第三者财产,
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财产?
近日,
西塞山区法院在审理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
认定婚外赠与行为无效,
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
基本案情
赵某与周某是一对夫妻,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周某与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长达十余年,并于2022年生育一女。
2015年至2024年期间,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共计向徐某转款141万余元。徐某也以各种形式向周某转款37万余元。
2024年,妻子赵某发现周某婚外情之事,将婚外情女方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与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徐某返还赠与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徐某辩称,周某作为父亲,对女儿有抚养义务,赠与费用为抚养费,且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部分款项已消费,支付的款项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徐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人关系,并育有一女,周某在未经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向徐某转款,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徐某抗辩周某赠与款项为抚养费,但周某应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且追索抚养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徐某可另案主张。其中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影响实际收到款项的事实,故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周某对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徐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均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持否定性评价。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无过错一方并无此抚养义务,亦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财产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不能直接扣减。
婚外共同生活期间部分款项已消费,不能改变夫妻一方处分此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能免除返还责任。婚外情赠与的财产,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该案中,周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与徐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损害了赵某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赵某有权请求徐某返回赠与财产。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