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内车辆相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2023-10-20 09:32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杨李君

两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均认为对方驾驶时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车祸,在未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费某驾驶轿车与黄某驾驶的小货车在阳新某园区内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当日,经黄某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场协调事故处理事宜,但未划分事故责任。

事后,费某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3100元。同年5月25日,据评估报告,费某车辆损失价格为63726元。黄某将车辆送往维修店维修,支付维修费1800元。

另查明,费某就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黄某就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双方均认为事故是因对方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费某遂将黄某及黄某投保交强险的甲公司、费某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乙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黄某又以费某为反诉被告提起反诉。费某诉请,判令黄某赔偿车损、车辆评估费、交通费等共68826元,黄某诉请,判令费某赔偿维修费、误工费等共2800元。

阳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在阳新某园区内,该园区内的道路虽允许机动车通行,但属于没有交通信号灯,且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机非混行路。费某、黄某驾驶机动车在进入路口前均应停车瞭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双方均未尽到注意义务,负事故同等责任,应承担对方损失50%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查明情况及证据材料,阳新县法院认定费某损失为65826元,黄某损失1800元。最终判决,黄某、甲保险公司分别赔偿费某30912元、2000元,乙保险公司赔偿黄某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