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磨万仞
——从“我认为”到“法律认为”的司法淬炼

2025-08-25 08:33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黄思奇    浏览: 1492


在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协办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二审裁判绝非简单否定或维持,而是一场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系统性重铸。

案件中,甲向乙出借款项,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丙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但无代理人签字。一审依“盖章即担责”的传统逻辑判决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上诉称公章系被偷盖,其从不知情。

从“我认为”到“法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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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不能轻率作出

警惕利用法律更新逃避实质责任


面对此类案件,机械沿用“公章推定”显然已不合时宜。九民纪要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将公章效力与代理人身份绑定,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代表性。若缺乏有权代理人,仅有孤章,则协议效力并不自然及于公司。一审未能把握这一裁判理念的转向,仍停留在形式审查层面,未能触及商事外观主义背后的权责匹配原则。

然而,改判不能仅凭法律条文更迭就轻率作出。我们需警惕当事人利用法律更新逃避实质责任,也须防范因举证不足而导致的误判风险。正如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两难:虚假陈述与证据偷袭时有发生,而当事人又常因误判诉讼形势而怠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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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一致性与公信力

程序的对话性与观点的共建性



为查明“公章何以盖下”,我们跳出卷宗局限,开展多轮背对背谈话,调取报警记录、公司工作群聊等关键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乙曾多次扰乱丙公司经营,甚至抢夺公章,而盖章当日管章员工确未在职,丙公司全程未参与协议订立。这一事实的夯实,使得二审裁判真正具备事实穿透力和逻辑自治性。

裁判的一致性与公信力,源于程序的对话性与观点的共建性。二审法院不能因审级优越而陷入“知识傲慢”,更须注重与一审法院的沟通反馈。发改案件必须事前沟通,正是为了消解审级间隔、凝聚司法共识。通过与一审法官深入交流,我们既传递了最新裁判导向,也聆听了基层审判的现实困境。唯有如此,上下级法院才能在法律理解与事实认定上相向而行,避免“一改了之”、裁判反复,真正实现“纠纷实质化解”与“秩序持续构建”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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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必究、实事求是

实现裁判理念的代际更新与区域统一


沟通虽不总顺畅,甚至有法官对传统做法仍有路径依赖,但我们不能因避争而护短,更不能因畏难而护错。秉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清晰阐释法律变迁背后的价值考量——当前制度更注重权利外观与真实意思的平衡,更追求商事交易的安全与公平,才能最终赢得理解与认同,实现裁判理念的代际更新与区域统一。

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但经验的沉淀需以反思为媒介。法官的个人认知,既是智识的结晶,也可能成为偏见的温床。从“我认为”到“法律认为”,不仅是从个体判断到组织意志的程序跨越,更是一场对自我认知的严谨解剖和集体理性的反复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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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奇

民事审判第二团队法官助理


千磨万仞,不改其贞。作为法官助理,我深切意识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是对法律精神的再探索、对司法方法的再锤炼。唯有不断跳出“我执”,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开放纳谏,才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架起可靠的桥梁,真正实现那句庄严的——“法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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