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伯“躺枪”气难消 法官调解泯恩仇

2015-09-07 15:18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大冶法院

近日,大冶法院对陈甲等人误将同湾村民陈老伯当作其儿子陈乙(均为化名)而殴打致伤一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亦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承办法官郭燕耐心细致、亲和为民的工作精神称赞不已。

 陈甲、陈乙系大冶市金山店镇红卫村村民。2012年4月某日,陈甲与陈乙发生争执,遂邀约朋友欲对陈乙进行报复。次日晚23时许,陈甲等人踢开陈乙家大门,因陈乙不在家,又赶到陈乙父亲陈老伯经营的卫生室,踢门入内,误将陈老伯当作陈乙,持不锈钢电水壶、输液挂杆等进行殴打。事后,经鉴定,陈老伯三处头皮受伤属轻伤二级,左手中指末节线性骨折属轻微伤。

刑庭法官郭燕承办此案后,发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并不复杂,但案件关键在于民事赔偿方面,陈老伯对案发后初步达成的协议不满,双方怨气很大。于是,郭法官将化解双方矛盾,促进同湾村民和谐相处作为办案重点,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熟料,双方都称一见面就会打起来,不想再调了,碍于郭法官反复劝说,双方才同意进行调解。在进行第一次、第二次调解时,双方家人互相指责,矛盾尖锐,调解未果。对此,郭法官并未放弃,组织双方当事人亲友、村干部到场,再次进行调解,劝导双方“以和为贵、诚为先,把握难得的调解机会,勿将怨恨拖久拖大,影响双方家庭幸福”。经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赔偿协议,陈老伯对陈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