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节来了,各路商家纷纷推出美味产品以郷食客。味觉盛宴虽好,但也有吃出问题、吃出“官司”来的。这不,小西最近就处理了一包辣条引起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春,家住山东青岛的小周到湖北黄石旅行,途中在一家超市购买了几包零食和一桶方便面,其中有一包2.5元的辣条标注保质期4个月。根据包装背面喷码显示的生产日期,小周购买时,那包辣条已过保质期1个多月。随后,小周持已开封的辣条包装袋和购物小票找超市经营者理论,要求超市“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可当超市经营者通过微信先后向小周发起转账2.5元、25元时,小周不仅未接受转账,还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了法院,索赔1000元。
案件处理
“我咨询了一下,过期食品就是按三到十倍赔偿,我按最高的十倍赔偿给他,很有诚意啦。他买2块钱的辣条,索赔1000元,这不是敲诈吗?!”
面对一脸委屈的经营者,承办法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析理,告知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小周对超市向其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的确有权主张1000元赔偿金。
看到法条和司法解释,被告陷入了沉默。承办法官注意到,被告超市是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仅3人(系经营者及家人),经营规模很小。事发后,被告对其未及时清理库存商品,过期食品没有及时下架深感懊悔,在小周投诉后对全店商品进行了彻底清查整改,并对查出的过期辣条4包(系小周所购辣条同批次商品)全部销毁。考虑到被告态度诚恳,整改及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在了解到被告系小本经营,诚心整改的情况后,表示同意降低索赔额度。被告当即支付原告数百元,原告撤回起诉,该案以原、被告双方圆满和解而告结。
收到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被告对法官耐心调解表示感谢,同时感叹:经此一事,今后一定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定期检查,管理商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基本要求。
作为食客,在大快朵颐之前一定要注意查看食品的“身份证”,关注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配料表等关键信息,不买标识不清、来路不明的食品,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包装袋等购物记录以作维权凭证。
作为美食商家,一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意识,加大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进货来源合法、进货渠道安全,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定期清理临期产品,否则可能在法律上被推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面临高额索赔。
安全饮食人人参与,健康生活家家受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